通知公告

关于规范地膜生产的倡议书

发布日期:2025-04-17 12:14 来源:消费品科

全市各地膜生产企业及广大消费者

为加强农用地膜污染防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农用薄膜污染防治条例》《关于推动农膜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倡议如下:

生产企业有责任

一是合规生产:按《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GB13735-2017)等国家标准生产,禁产厚度小于0.01毫米的地膜,同时地膜的抗拉强度和耐候性能也要符合其规定,不使用劣质原料,保证产品合格率。

二是质量把控: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做好原材料进货、生产过程、成品出厂检验,留存详细检验记录至少2年。

三是规范标注:产品包装清晰标注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等信息,农用薄膜生产者应当按照标准在产品上添加可辨识的企业标识,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明推荐使用期限。农用薄膜合格证的明显位置应当标注“使用后请回收利用,减少环境污染”中文字样;全生物降解地膜合格证的明显位置应当标注“全生物降解薄膜,注意使用条件”中文字样。标“使用后回收,减少污染”字样。

四是销售记录:农用薄膜生产者应当依法建立农用薄膜出厂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用薄膜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和批号、产品质量检验信息、购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出厂销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二、违反规定要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生产、销售农用薄膜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依法依规记入信用记录并予以公示。《赤峰市加强地膜污染防治十条措施》第6条:对生产、经销非标地膜的厂家、经销商及使用非标地膜、未按规定回收废旧地膜的个人或组织依法从重处罚。

为坚持绿色生态理念,我们向全市全市各地膜生产企业及广大消费者提出倡议:坚决杜绝生产、销售和使用非标地膜,守护赤峰大地绿水青山、为实现绿色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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